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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进京备案

关键词:进京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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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进京备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施工单位进京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市建设委令第74号)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市建设委令第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条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依法申请设立施工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施工企业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京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章程;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近3年内良好的信用记录;
(五)近3年内完成的主要施工项目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复印件;
施工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负责人进行进京勘察或施工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施工企业应当办理进京备案手续时,应当按照要求附加以下材料:
(一)接受市委托或者承包方委托的近3年主要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合同复印件;
(二)工程项目招标协议或者相关承包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近3年的年度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承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人员、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书复印件;
(五)施工队伍主要人员名单;
(六)施工方案说明;
(七)本项目竣工后的质量验收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市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施工企业办理进京备案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办法要求的材料提交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材料的施工企业,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企业补齐材料的期限及要求,并在期限内补齐材料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施工企业备案的相关情况予以公布。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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